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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垫资施工易引发建筑工程纠纷
2014-05-23   17:57:22   来自:anhengshanghai

 在海南备受关注的垫资修建大桥20年讨工程款案,前不久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此案可回溯到1994年,当时,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决定修建定马大桥。为修建该大桥,定安县政府专门成立定马公司作为筹资方,以收取过桥费为投资回报,将项目全部发包给延边建筑海南公司,延边公司又把大桥桩基础部分转包给江苏天目海南公司,而实际垫资施工前期桥桩部分的是挂靠在江苏天目海南公司的周保和、虞福春二人。

  后因政策变动,1995年5月该大桥只完工30%就停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05年,海南省交通厅又决定续建大桥,并拟分两年对大桥前期工程按评估价对投资方、承建方进行补偿。

  2005年、2006年,定马公司、延边公司与天目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了《定马大桥补偿资金结算协议书》、《关于处理定马大桥建设补偿投资款承诺书》,约定了政府补偿款的分配方式与数额。到2011年1月,当地政府已通过评估前期工程造价对投资方、承建方进行了补偿,然而三方因款项分配问题一直搁置,时至今日已年逾七旬的周保和、虞福春二人为讨要工程款卖掉家产,先后两次将定马公司、延边公司告上法院。

  事出垫资修桥

  1994年,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修建定马大桥,并与定马公司在《兴建定马大桥协议书》约定,由定马公司筹资兴建定马大桥工程项目,并以收取过桥费作为投资回报。之后,定马公司将项目全部发包给延边建筑海南公司,延边建筑海南公司将其中的桩基础部分转包给江苏天目海南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定马大桥桩基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天目公司带料垫资施工。周保和、虞福春挂靠天目公司(借用天目公司名义),作为实际垫资施工人。

  1995年5月,海南省颁布《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过桥费。当时已完成30%的大桥项目(包括175条基柱)因此而停工至今,各方都没有对工程进行结算、确认。

  此后,该工程项目一直未进行决算,天目公司没能拿到工程款,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此,天目公司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求助。

  2004年和2005年,海南省交通厅发文,拟续建大桥,并拟分两年对大桥前期工程按评估价对投资方、承建方进行补偿。2005年11月24日,海南省交通厅共预先拨付了200万元到定安县政府。

  2005年与2006年,定马公司、延边公司与天目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了《定马大桥补偿资金结算协议书》和《关于处理定马大桥建设补偿投资款承诺书》,约定了政府补偿款的分配方式与数额。

  自2006年至2009年,定安县政府先后给延边公司拨付了135万元工程款。延边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书和承诺书的约定,既未支付农民工工资也没有向天目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0年年初,汇德公司接受定安县交通局、定马公司和延边公司委托,对定马大桥按照不续建的标准进行造价评估,评估结果为777.09万元,其中桥桩部分为390多万元,增加工程量签证部分为30多万元。2010年12月,海南省交通厅、财政厅拨付余款577.09万元至定安县政府,指明专款专用于定马大桥的投资补偿。

  记者了解到,定安县政府*终选定定马公司和延边公司作为定马大桥建设补偿投资款的补偿对象,以定安县政府和天目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了天目公司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要求参与分配的请求。

  “自1995年大桥停工后,因拖欠材料款及工人工资,我变卖家产至倾家荡产,部分桩机也被债权人拉走抵债。如今,未实际施工的定马公司、延边海南公司已经拿走777.09万元补偿款中的200万元,而实际施工的我们却还分文未得。”周保和说,从50岁投资兴建海南的基础设施,等待了约20年,如今仍不知道能否拿回“血汗钱”。

  补偿款引官司

  2011年1月18日,因分配补偿款问题,周保和、虞福春二人以天目公司名义提起诉讼。2011年12月,定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定马公司与延边公司向天目公司支付工程补偿款357万余元。事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2012年5月22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定安县法院重审,定安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并追加周、虞两人为共同原告。

  法院查明,2005年8月3日,延边公司、定马公司共同向天目公司发出《关于处理定马大桥工程历史**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3日,天目公司也明确周保和、虞福春二人是借用天目公司名义与延边公司签订合同。2005年与2006年,三方签订协议书和承诺书,代表天目公司签名的是虞福春。因此,此案中有关以天目公司名义与延边公司、定马公司等单位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实为周保和、虞福春的个人行为。

  据此,周、虞两人基于个人行为挂靠天目公司名义与延边公司签订的《定马大桥桩基工程承包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周、虞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周、虞两人依法应当享有工程补偿款的权利。

  经汇德公司评估,定马大桥桩基工程造价为基桩3936698.8元,工程签证332128元。周、虞的工程补偿款应当按工程量的比例计算,合计共3734598.18元。

  2012年10月18日,定安县法院审理后,重审一审判决天目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没有参与施工,无权享有桩基工程补偿款;延边海南公司向周、虞二人支付工程补偿款373万余元,双方再次提起上诉。

  谁担付款义务

  2013年3月14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庭集中审理了一个争议焦点:定马公司是否具有付款义务,这直接影响到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周、虞二人诉称,经原审已查明,延边公司是一家“三无”公司,无任何偿债能力。目前,定马公司也不可能向延边公司付清工程款。定马公司虽然与上诉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其须依法依照法律规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之外,三方于2005年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也约定了定马公司对上诉人的付款义务。在此案中,原审判决只判令延边公司一家承担付款责任,并以“定马公司与上诉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为由,驳回上诉人要求定马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主张,此项判决明显为适用法律不正确。

  周、虞二人还称,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支付工程款,宗旨就是“专款专用”,进行“一对一补偿”。既然确定了上诉人是实际施工人和上诉人施工量相对应的工程款,则上诉人请求法院指定被上诉人从收取的政府补偿款中向上诉人支付工程补偿款,也是合情合理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理应拥有支持。

  定马公司则辩称,定马公司与周、虞二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定马公司完全不负有因工程停建**向政府讨要工程款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虞两人对定马公司的上诉。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链接

  2003年,四川省岳池县道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该县长田乡人民政府签订了道路工程建设合同。随后,道桥公司与该公司项目经理胡某签订协议,约定将该工程交给胡某负责,工程费用由胡某自垫自收。2005年2月,工程验收合格。通过结算,乡政府支付299296元工程款后,欠下工程款628094元拖欠未付。胡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长田乡人民政府付清工程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乡政府未履行。此案引起****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的重视,并相继督办此案。2009年,此案执结完毕。

□说“法”

警惕挂靠承建工程惹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蓬勃兴起,有无资质的施工队伍都加入了这一行业,通过挂靠其他公司承建工程屡见不鲜,由此产生了在施工合同中的一些法律纠纷。

  在建筑业时常出会现没有与业主方有直接签订合同的一方,参与到工程项目的施工中来,甚至成为主要的实际垫资施工人,这类施工主体在法律上的概念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因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通常不能直接要求业主方对其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业主方将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但是,正因为实际施工人与业主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若要防止承包方将取得工程款之后拒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形出现,实际施工人就得留意业主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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