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七股份信披违规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股民维权
《零七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年4月2日晚,零七股份(证券代码:000007)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4]1号)。6月17日,零七股份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证监会局认定,零七股份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对《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履行进展相关情况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未披露大陆矿业175矿区仅能维持少量,基本停产、850矿区未取得环境许可证未能正式投产,以及上述情况未来可能对钛矿总包销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二、未按规定披露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占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6241.52万元的13.8%,但公司对收回预付款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拟作出以下处罚:1、对零七股份予以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2、对练卫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3、对刘滔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上述公告分析,零七股份被处罚已经“板上钉钉”,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及**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零七股份投资者应向深圳中院起诉。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在信息披露违法期间,零七股份股票**成交价24.6元∕股,此后一路下跌,在2013年8月9日晚公告被证监局立案调查后,次日收盘价仅13.93元∕股,日跌幅高达6.51%,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零七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12年2月7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3年5月28日(关于《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公告之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次买入“零七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