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会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自身利益的保护,但受害人不知道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自身利益。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原告**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一般的情况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要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或法院量刑前,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和同时判决,只有在可能会延迟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后审判附带的民事诉讼。对附带的民事诉讼也适用调解的原则,也可以撤诉。判决后也可以就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上诉期为10天。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已经开始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只要是具备这一前提条件便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犯罪行为给被告人造成了民事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才能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损害赔偿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内容,所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民事损害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条件。从各学者的理论分析,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理解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