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3左侧图
同居纠纷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13636396649
联系人:彭明律师
邮箱:349384748@qq.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阶段代理 > 二审阶段代理二审阶段代理
关于再审与重审的一次原则及例外情形的规定
2014-06-20   09:13:57   来自:anhengshanghai

1.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1.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1.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2.1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指令再审一次限制;可以再次指令再审。

2.2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3.1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须依法改判;

3.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因原判决认识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而不能再次发回重审。

3.3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因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须发回重审的,法律没有规定重审又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审理后不能再次发回重审。


在线QQ:349384748    咨询电话:13636396649
本网优化关键词:上海律师,律师咨询,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邮箱:349384748@qq.com
电话:13636396649    联系人:彭明律师  
沪ICP备15050816号-5  
在线客服系统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