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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学生宿舍打闹磕伤 当事双方及学校均有责任

2014-07-24  18:23:03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案件回放:

  小天与小朋是某中学的同班同学,小哥俩还是一个寝室的上下铺,平时关系非常好。****午休时间,小天跟小朋在宿舍内打闹时,小朋吹嘘自己的力气更大,小天不服气,两个人在铁架床上互相推搡嬉闹。在扭打中,小天的嘴磕在床头上,致两枚上门牙折断。

  事后,同寝室的同学去报告生活老师,但是没有找到生活老师。班主任老师在午休巡视的时候才发现小天在哭,牙齿已经断了。班主任老师先分别询问了解并由小天、小朋各自书写了事情经过,随后老师通知了家长。但老师没有保管好两份书写材料,后来不慎丢失了。

  小天到医院就诊后,小朋的父母主动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但是小天的牙齿需要持续的**,小朋的父母得知**费用较高后,不再同意支付。小天将小朋和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天、小朋、该中学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4:2。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事发时,小天和小朋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中学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对其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由于一般中学生在认识、处理同学间人身损害事件上能力不足,校方履行管理职责不仅体现在建立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上,还应当负有特定的附随职责如了解事件经过、减轻损害后果等。

  本案中,该中学的管理疏忽,一是导致小天受伤没能及时拥有处理;二是导致在事发当时形成、可作为证实本案事实直接证据的书证丢失,故该中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天、小朋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宿舍内禁止打闹的管理规定是明知的,对双方的打闹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有一定的预见。小天、小朋在宿舍内打闹的行为已违反了学校**教育的规定,均存在过错。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天、小朋、该中学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4:2。(仇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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