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春 本报通讯员贾思铭
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的居民都喜欢晚饭后去散步,而临近居民小区的学校田径场更是成了人们**。2013年7月27日晚,镇海某小学校的田径场内跟往日一样,进来锻炼的人们走路的走路,踢球的踢球,都在进行锻炼。临近晚上8点时,田径场内的灯光突然灭了,正当人们犯嘀咕时,在田径跑道上传来了一声声痛苦的呼救声。锻炼的人们走近一看,一位老人倒在田径跑道上,有人打了110,派出所民警赶到将老人送至附近医院救治。
原本以为是简单的一起意外事件,没想到倒地受伤的老人周某事后向民警报案,说自己是被一个踢球的小孩撞到倒地受伤的。周某称,自己经常去小学校田径场散步,顺便捡一些空矿泉水瓶贴补家用,那天晚上田径场灯光突然灭了后,有个十几岁的小孩从侧面将自己撞倒在地,孩子随后将自己扶起。周某称,当时被扶起后抓住小孩的手不放,但旁观的人劝自己先放手去**,于是就先去了医院,现在已经花了1000余元,医院说还需要花几万元做手术,所以希望警方帮忙找到这个小孩,让他承担责任。
派出所的民警很快找到了老人说的那个孩子贾某和当天的几个目击者。贾某在其母亲胡某的陪同下,在派出所做了一份笔录。贾某称当天吃过晚饭后去小学打篮球,打了一会儿后自己又去足球场跟别人踢足球,一直踢到晚上8点左右。这时球场的灯灭了,光线有点暗,但借助旁边的路灯还是可以看到球,于是又踢了几分钟。在踢球时,看到有人在传球,为了抢有利位置自己就往后退,退着退着就感觉自己的右肩撞到了东西,转身一看,看到老爷爷一下子坐在地上,用手抱着头,嘴里发出痛苦的叫声。随后,他将老人扶起,并连声道歉。后来警察前来处理,老爷爷才将手松开。做完笔录,贾某和母亲均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为了查清事实,派出所找到了当时几个目击者孙某、连某等人,几人都证实了贾某将老人撞倒的事实。
老人受伤后经鉴定为右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与贾某及其父母协商不成,周某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7万余元。庭审期间,贾某的父母推翻了之前的笔录,声称贾某并没有撞人,而是老人先倒地,贾某出于好心去扶,被周某讹上了。胡某还表示,警方给贾某做完笔录后自己并不愿意签字,但民警称不签字就不能回家,自己迫于无奈才签了字。贾某的父母还向法院申请追加某小学为被告,理由是某小学校未尽到灯光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贾某的父母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小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老人自身未注意也有责任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当天晚上周某在镇海某小学田径场散步,顺便捡拾饮料瓶,贾某在该小学田径场踢足球。当晚8时许,贾某在踢足球后退过程中,不慎撞倒周某致其受伤,后周某被送至医院**,共住院22天,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贾某父母庭审期间提出笔录是在被逼迫情况下签署,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因贾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学校田径场是一个体育活动场地,人员比较多,周某进入田径场内捡拾饮料瓶,更应当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贾某在田径场踢足球时,也应当注意周围人群的**,而其两人均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综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周某与贾某的父母承担50%的责任。
对于校方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体育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是政府推动的一项利民工程,当天晚上8点突然熄灯属于意外情况,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