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徐伟
2011年11月,包工头刘某在替重庆某公司拆除某房时,误将相邻的祁某等人共有的房屋拆除一部分,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刘某将房屋恢复原状。10日后,刘某按要求对房屋进行了修复并电话通知祁某等人,但祁某等人未到现场查看。之后,该房被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建议拆除。
同年4月,房管局给祁某等人送达危房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自行拆除、排除**隐患,但祁某等人未履行。2013年6月,该房屋被实施抢险排危拆除。事后,祁某等人将刘某及重庆某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
法院审理后,一审驳回祁某等人要求恢复已被拆除危房的诉讼请求,认定恢复原状已属不必,但有权另案起诉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或折价赔偿。祁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刘某在误拆祁某等人房屋后,按协议进行了修复,但祁某等人未及时到场查看,并提出异议或诉讼。此后,该房鉴定为危房,被依法拆除。
恢复原状主要针对物遭受损害的情况而适用,其目的在于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祁某等人的房屋已被拆除,现实无恢复原状的必要和可能,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祁某等人可以另案起诉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或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