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河北工人报
职工因公受伤或死亡,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享受的各种待遇。然而对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死亡,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或者说应该给付哪些相关待遇呢?香河县劳动仲裁委裁决的这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职工“非因工死亡” 遗属为待遇诉上法庭
黄某于2004年5月入职香河县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25日23时20分,黄某乘坐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死亡。经勘验鉴定,黄某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的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各项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包括: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0元;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4000元; 黄某丧事丧葬费10000元; 黄某所供养亲属的亲属救济费48000元。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参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有关规定,裁决: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3060元;遗属抚恤金12240元。驳回了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
■专家观点:非因公死亡没有经济补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某非因公死亡是否应拥有赔偿?”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闫雅玲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黄某生前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交通事故死亡(非因公死亡)后被申请人应支付黄某家属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黄某生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8年,且未缴纳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为3060元,遗属抚恤金中的缴费年限按8年计算,所以一次性抚恤金为12240元;根据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所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应由被申请人支付。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时候才开始有双倍工资之说,黄某是2004年入职,2008年1月后至死亡时单位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职工死亡后其亲属能否要求单位按双倍工资标准支付差额,在仲裁、审判实践中有一定的分歧。我仲裁委主要考虑到,双倍工资差额一般不认定为工资报酬,而是对企业的一种惩罚性补偿,职工死亡后,劳动合同一方主体消失,其亲属要求该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所以申请人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即终止,但这种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所以申请人的其他两项请求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张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