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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应邀参加节目摔残 媒体有责应予赔偿

2014-11-02  17:19:46  来自:anhengshanghai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薛琳

  2012年12月,郭襄收到某电视台参与活动的邀请。随后,郭襄如约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红山公园,在不知道任何规则的情况下,听从主持人安排,在平衡木上体验赛道时,从3米高的地方摔下,当场无法行动。送往医院后经诊断,郭襄胸9、11、12脊柱骨折,经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郭襄是刚毕业的幼儿教师,然而这次摔伤由于伤到脊柱,痊愈后,郭襄在工作中也无法和孩子们互动,向电视台索赔遭拒。

  今年8月,郭襄一纸诉状将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6万余元。对此,电视台则认为,他们只负责节目录制,经营方是某广告公司,由他们负责参与者的**事宜,郭襄应该去找广告方索赔。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电视台赔偿郭襄14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李紫晖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郭襄作为幼儿园员工,受电视台邀请参加节目,电视台作为节目举办方,对郭襄及其他节目参与人负有**保障义务。在节目举办过程中,活动现场虽然有充气墙等一定的**设施,但让参赛人员在未穿防护服、也没有给参赛人员讲述**防护知识和措施的情况下在布满冰雪的场地上体验,显然电视台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故对郭襄的受伤,电视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公司与电视台之间的协议,不能免除电视台在本案中对郭襄受伤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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