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比如一个案件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完全充分、则可以直接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还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问的,则应适当考虑死缓,否则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并且行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现就说明该人有悔罪的表现,那么就应该从轻处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有特殊身份。如少数民族、华侨、归侨。
7、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8、是否是农民的土地纠纷、邻里纠纷、民族仇恨、宗教信仰纠纷,由于这些人并非是十大恶极的人,考虑到稳定的因素应适当考虑死缓。 这些都是实践中审判机关在适用死刑时一般要考虑的问题。
二、量刑问题:
1、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2、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刑事政策。
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则不杀”。
2006年11月,**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3、**院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有关意见
“关于死刑适用标准,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去年底北师大举办的一次关于死刑问题的会议上透露说,近年来媒体上披露的一些死刑冤错案件,对我们震撼很大。我们办理死刑案件慎之又慎,如履薄冰。死刑的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不仅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的结论。目前**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基本是这样掌握的:如果对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但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要留有余地。因为这种情况下,定罪的证据没有问题,不能作出无罪判决,但在是否判处死刑上,**要留有余地,不能适用死刑。肖扬有个讲话:“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实际上,公开披露的死刑不核准率是15%,其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因为在事实证据上,还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我们内心确信无疑,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要留有余地,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高贵君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实践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是不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规定的****明确的死刑适用条件,但它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要综合全案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即使被告人罪行确实极其严重,还要考虑其他情节。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的话,那么尽管犯罪后果非常严重,一般也不适用死刑。
高贵君举例说,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人民法院在济南会议纪要中是有过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死刑一定要非常慎重,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是我们在死刑复核案件当中所掌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不核准死刑案件当中,这一类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们对这类案件,很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之所以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相区别,主要理由有两点:**,此类案件无论罪行轻重,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出有因,都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危害的不是社会治安,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婚姻、邻里、恋爱等密切关系,好多还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双方结下更深的仇怨;相反,我们做一些工作,做一些民事调解,不判死刑,双方达成谅解,可能会化解矛盾。如果被告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修复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秩序拥有修复,使社会更加和谐。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类案件不判处死刑,对整个社会更为有利。”
1月6日,在《人民检察》举办的疑案精解研讨会上,**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峰说,我们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总则的规定,还有****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另外,就是“两高”关于死刑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我们具体办理死刑案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死缓,确实有时候是很难把握的。从法律规定和政策层面来看,很好理解,但具体到个案的时候确实很难处理。因为在纸面上都很好理解,但是到具体操作的时候还有其他的因素在里面,比如说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社会的影响。”
新任**人民法院院长****胜俊4月10日在珠海法院视察时指出,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笔者认为,只有**贯彻****胜俊院长的这一指示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才能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为大局服务的正确方向,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关于死刑复核
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都要**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是两审终审以外,一种**针对死刑案件,法律设计的一种特别的救济形式。但是它不是一种行政程序,还是一种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