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站1列表广告(左侧大图)
联系我们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电话:13636396649
联系人:彭明律师
邮箱:349384748@qq.com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产 >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我国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2014-05-16   14:03:16   来自:anhengshanghai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
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在线QQ:349384748    咨询电话:13636396649
本网优化关键词:上海律师,律师咨询,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恒丰路600号机电大厦7层722、724、726室   邮箱:349384748@qq.com
电话:13636396649    联系人:彭明律师  
沪ICP备15050816号-5  
在线客服系统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2461号